为鼓励学生勤奋向上,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6165金沙总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校学字〔201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奖励标准: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条评定对象:
6165金沙总站已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必须位居专业年级前30%,有特殊贡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推荐;
(六)同一学年内,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五条评定规则:
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以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排名为主要评审依据;如综合测评分数相同,则以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为评审依据;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评选程序:
评选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学院拟定评选通知,做好评选准备工作;
2、学生本人要在学院发出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格式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申请事由;
3、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决定拟评选人选,并将拟评选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评选学生材料报学生处。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165金沙总站
2020年10月2日